为落实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在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的同时维护医保基金安全,2024年10月30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落实好国家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省医疗保障局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配处方的意义是什么?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开具外配处方是为了满足参保人合理用药需求。
二、医保部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外配处方有什么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定点医疗机构现有纸质处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在11月10日前进行完善。
三、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配处方需遵守哪些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关于用量、医师资格等相关规定。如,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
四、非“双通道”药店和门诊保障药店,需要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功能吗?
由于非“双通道”药店和门诊保障药店不涉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暂不需要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功能。
五、参保人在“双通道”药店和门诊保障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或者自费购买药品,可以使用统筹地区以外的处方吗?
参保人在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包括“双通道”药店和门诊保障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或者自费购买药品,处方不受本统筹地区限制,需符合药监部门相关规定。
六、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处方后,可以从哪儿进行查询?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处方后,可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在“业务办理”菜单中点击“电子处方流转”,即可查询到电子处方,系统还会根据参保人所处的位置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显示“双通道”药店和门诊保障药店的名称、距离,该模块还设置了导航功能,参保人可凭导航功能精准导航至目标定点零售药店。
七、我省定点零售药店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再接受纸质外配处方?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省“双通道”药店和门诊保障药店均需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